来源:《清风苑》 时间:2026年4月15日 作者:陈晨
公元前179年的一个清晨,长安城外渭桥边,一阵急促的马蹄声骤然打破京城的宁静。登基不久的汉文帝刘恒,正带着仪仗队出巡,一匹御马突然受惊,险些将这位25岁的新帝甩下车驾。
原本整齐的仪仗队瞬间陷入混乱。随行侍卫反应迅速,将一名衣衫褴褛的路人按倒在地。
刚经历吕后专政、内心满是戒备的汉文帝,被这场突如其来的惊吓惹得怒火中烧。他当即下令将这名路人交廷尉(掌管刑狱的最高职官)处理。在他看来,惊了御马、冒犯了皇家威严,就必须重罚,否则日后无人会敬畏皇家礼法。
汉文帝不曾想到,他抛出的“烫手山芋”,恰好落到了当时最“认死理”的廷尉——张释之手中。
张释之了解到,路人并非故意冲撞。据廷尉府审讯记录,此人是渭桥附近的普通农民,听闻皇帝出巡要清道戒严,便急忙躲到桥底。他在桥底躲藏许久,听外面人声、马蹄声渐渐平息,误以为仪仗队已全部走远,才小心翼翼地钻出来准备回家,却恰好撞上收尾队伍,意外惊了御马。
在古代,“跸”特指皇帝出行时的清道戒严,本质是“皇家专用通道”,普通人未经允许擅自闯入,便构成“犯跸”之罪。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跸先至而犯者,罚金四两。”于是,几天后,张释之向汉文帝复命,面对怒气未消的皇帝,他平静而坚定地汇报:“陛下,经审理,此人犯跸属实,但并无蓄意谋害之心,依据汉律,应判处罚金四两。”
汉文帝大怒,痛斥这般判决也太过轻纵,若换作其他官员,早已吓得跪地求饶,顺着皇帝的意愿重判。但张释之不仅没有低头服软,反而不卑不亢地说出了那段被载入《汉书》的名言:“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张释之首先明确了“法”的本质——法律并非皇帝一人的私产,而是天子与天下百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
紧接着,他逻辑清晰地阐述道:“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
意思是,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如果随意改变或加重罪名,法律就不被百姓相信了。何况,如果陛下盛怒之下当场将他处死,倒也无可厚非,毕竟是陛下的即时处置。但如今此案已交给廷尉审理,廷尉作为天下的“公平秤”,执掌全国司法公正,一旦倾斜,失了公正,全国各地的判官就会纷纷效仿、随意判案,老百姓日后办事便没了遵循的准则,天下秩序也将因此混乱。
这番话既给了皇帝台阶,承认其即时处置的权力,又划清了明确界限:案件一旦进入正式诉讼流程,就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审理,不能仅凭皇帝就随意更改量刑。
汉文帝听完后陷入长久沉默,最终,他同意了张释之的判决。
说案
“罚金四两”的判决,看似轻描淡写,却标志着汉代司法的重要转型:从君主个人意志主导司法裁决,走向以成文法律为核心的权威裁判;从秦代苛法峻刑的治理模式,逐步迈向慎刑宽宥的司法路径。
在“君权至上”的时代背景下,张释之坚守法律底线、不畏皇权,始终以律条为判案准绳;汉文帝则能克制个人情绪、尊重司法判决,君臣二人相互成就,成为推动汉代司法进步的关键力量。
这同时也是“慎刑”原则的核心要求:苛法峻刑终难维系民心,唯有坚持慎刑宽宥、依法断案,才能真正稳定社会秩序,筑牢王朝的统治基础。
“犯跸”之罪可追溯至秦代,轻则流放千里,重则当场处死。而汉代法律中“罚金四两”的规定,不仅是对“犯跸”之罪惩处力度的实质性减轻,更标志着从“重刑威慑”向“适度惩戒”的观念转变。
刘邦建立汉朝后,一改秦代专任苛法的治理思路,在秦律基础上制定《汉律》,将“慎刑”确立为核心司法原则——谨慎用刑、宽严相济,以法律为准绳定谳,避免滥杀无辜、轻罪重罚,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中以年龄划分刑事责任能力,对老幼减免刑罚。
这一理念在汉文帝时期发展至顶峰。“犯跸案”的发生后不久,因为著名的“缇萦上书”,汉文帝终于发布诏书废除了肉刑,确立了“慎刑、恤刑、重教化、给自新”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