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绪平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新目标,并作出了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等新部署。检察机关应顺势而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投身到美丽中国建设之中。
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打击力度。
当前,越来越多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入司法领域,但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涉及国土、农林、环保、水利等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与刑事法律法规繁多,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各行政执法单位与司法机关常常认识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一些破坏环境资源行为打击不力。检察机关作为“两法衔接”的重要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着力推动环境资源案件执法标准和司法尺度的统一,积极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力量的整合,形成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整体合力。
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全方位构建生态保护和修复长效机制。打击犯罪不是目的,保护好生态环境才是根本。近年来,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呈现大幅增长态势,很多犯罪分子都得到了依法惩处,但是,很多被污染的环境、被砍伐的林木、被毁坏的土地、被破坏的生态,因无人过问或资金短缺等因素未得到及时修复,这不仅使犯罪分子得不到深刻教训,也削弱了司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如何结合办案构建生态保护和修复长效机制,治理因犯罪所造成的环境资源恢复问题,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结合当前司法实践,检察机关应积极倡导恢复性司法理念,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一体联动,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通过引导和督促,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自主修复、替代性修复、生态放流等举措,努力恢复被犯罪行为损害的生态环境。同时,通过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督促损害环境资源的行为人赔偿损失、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以达到办理一案、惩治一批、教育一片、修复一地的效果。
加大环保法治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环保法治意识。建设美丽中国,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禁止性规定十分繁杂,一些地方民众对很多禁止性规定不了解、不熟悉,比如,一些渔民对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不太了解,仍然固守以往的生产习惯,结果触犯了法律。对于此类案件,不能仅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了事,检察机关应与各级环保、国土、农委等行政执法部门联合起来,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例,定期到环境资源犯罪高发地区进行普法巡讲,深入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让案发地群众知晓相关禁止性规定。同时,可以因地制宜,建设一些环保法治警示教育基地,将司法机关办理的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表现出来,组织参观活动,接受环保法治教育,努力提升社会公众的环保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环保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