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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预防环境资源破坏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打好环资司法保护的硬仗
2017-06-20 09:26:00  来源:金山检察院

  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打击、预防环境资源破坏刑事犯罪势在必行。2015年11月1日,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确定全市资源环境类型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通知》,明确金山地区检察院集中履行镇江市范围内的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职能。此即吹响了打好资源环境司法保护硬仗的号角。截至目前,金山院查办环资破坏刑事犯罪约70件,对破坏环境行为起到有效震慑作用。

  2016年以来,金山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0件104人,资源环境类案件32件93人,其中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5件36人。金山院环境资源检察中心负责人周桂林告诉记者,目前,环境资源类犯罪的处理和打击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涉及的罪名没有统一的司法标准或标准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对于一些刚出台的司法解释还需要再解释。所以,这给多部门多环节对案件的处理带来难度。此外,环资案件的取证难问题比较突出。由于这类犯罪案发后已经对原来的环境和资源造成了破坏,对比原来的环境造成了多大的破坏,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很难取证,对刑事诉讼带来了障碍。比如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要求破坏耕种条件,原来的土地是否具备耕种条件难以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这类现象同样在非法采矿、长江非法采砂案件中广泛存在,非法采矿案件中犯罪分子经常辩称自己采的是别人遗留的尾矿,按照证据规则必须要查明原来的尾矿状况,但往往难以查清,给办案带来困难。

  2016年3月,金山院办理镇江地区首例非法盗采江砂案。赵某等人涉嫌破坏矿产资源价值达170余万元。2017年1月17日此案开庭审理。据该案承办检察官透露,目前,长江非法采砂现象普遍存在,非法采矿行为不仅破坏了长江江砂矿床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采砂船只在长江水道中无规律运移,严重影响了过往船只的航运安全。而且过度开采江砂,长此以往必将引起水下地形变化,进而对长江江岸的稳定性造成严重影响。该案存在几个难点,江砂的价格标准难以确定,因为每段江底的江砂品质不同、密度不同,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基本是一长条江面或几段江面,所以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会对江砂的估价合理性提出质疑。目前,有关司法解释对此类犯罪行动的量刑作出了指导。

  据金山地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办理资源环境类案件起步发展阶段,金山院积极探索,形成的一体联动机制创新发展模式助推环资案件办理质量。该院牵头设立环境资源司法“金山论坛”。充分发挥资源整合的优势,协同国土、环保、公安、法院等行政司法机关,围绕办理环境资源案件理论、实务、疑难复杂问题以及环境资源保护问题,定期进行深入的分析研讨,加大对司法理论和法律实务专业化的研究,加强对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实务标准的沟通和研究,形成共识,统一司法尺度,提升打击犯罪能力水平。同时建立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公安机关将对有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的复杂疑难案件的情况通知金山院环境资源检察中心后,中心第一时间对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收集证据进行引导。在掌握基本案情的基础上,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收集、固定证据的建议,对事实证据进行排疑补漏,确保案件证据依法准确充分收集固定。金山院环境资源检察中心牵头,联合京口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环境资源类案件法律政策适用、证据标准和立案追诉标准等问题的研究探讨,形成了统一的认识。

  “打击是为了不破坏生态环境,因此相关预防工作又显得尤为重要。”金山院专委周桂林表示,目前本院正准备联系多部门开展体系化、系统化的环保宣讲活动,走进企业、高校和社区,从思想上传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让社会各界自觉形成环保意识。另外,结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资源破坏情况易发企业的数量摸底排查,检察机关将同时进行针对性预防和监督,使得预防工作更精准、高效开展。(记者 谭艺婷 通讯员 金检轩)

  编辑:李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