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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区“禁猎区”、“禁猎期”应当如何认定?
2017-06-20 09:25:00  来源:金山检察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非法狩猎罪,其中有“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罪状表述,对于江苏地区的“禁猎区、禁猎期”如何认定的问题,存在一些不同认识。有人认为:《江苏省农林厅关于更换核发狩猎证的通知》(苏农林[1989]08号)文件)其中规定:“每年三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为我省禁猎期,持证者须在非禁猎期内捕猎。”据此认为我省已经确立了禁猎期,一些基层法院在判决书中也对上述文件予以了援引。

  笔者认为:由于1997年《省政府关于我省境内不设猎区的通知》(苏政发〔1997〕26号)文件的颁布施行,前述文件已经失效,不能为司法活动援引。

  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1997年江苏省政府下发《省政府关于我省境内不设猎区的通知》(苏政发〔1997〕26号),决定江苏省境内不设猎区。

  依据1997年《公安部关于划定猎区、牧区严格猎枪配置管理的批复》(公复字〔1997〕1号))的批复意见:“经与林业部、农业部协商,猎区应当是以狩猎为生的猎民居住的区域;牧区应当是自然形成的、以牧业为主的区域,最大可以划定到乡、镇一级”。“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据此可以看出,猎区是指以狩猎为生的猎民居住的区域,其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而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的实际状况,作出了本省不设猎区的规定。而“禁猎区”,依据百度百科,禁猎区是指为保护动物,在法定的时期禁止狩猎的特点地区,分为永久性禁猎区和在规定期限内禁止狩猎的禁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由此可见,设定禁猎区的前提有存在猎区,禁猎区是相对于允许捕猎的概念和范围而言。回到江苏省的范围,江苏省全省均不设猎区,《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确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须经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也就是说,在江苏全境范围内,除了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一律不允许狩猎,故也就不存在在省内存在“禁猎区”、“禁猎期”的问题。

  因此,《江苏省农林厅关于更换核发狩猎证的通知》(苏农林[1989]08号文件)规定的“每年三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为我省禁猎期”的内容,由于和江苏省政府(苏政发〔1997〕26号)抵触,相关内容已经自然失效,在司法活动中已经不应当再予以援引。

  编辑:李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