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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地区检察院对三类罪犯超幅减刑说不!
2017-02-04 16:14:00  来源: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6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句容监狱13名“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江苏省句容监狱检察人员依法开展庭审监督。根据新颁减刑、假释相关规定,依法对3名超幅度呈报减刑罪犯提出变更减刑幅度的检察建议。
政策法规
        2016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试行)》,该纪要对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与减刑关联机制以及各类“从严掌握”情形的具体处理给予了明确规定。

案件详情
        按照高级法院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本次呈报提出缩减刑期幅度的三名罪犯最高可以减刑九个月。但因三名罪犯为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且未履行财产刑,按照高级法院会议纪要的规定,“三类罪犯”和“未履行财产刑”是需要从严掌握的情节,应当对其减刑幅度进行缩减。故此,我院驻句容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当庭提出建议,对以上三名罪犯的减刑呈报幅度按照规定进行缩减,最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予以采纳。

  编辑:李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