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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院针对原未成年重刑犯思想波动问题积极开展专项活动
2017-02-04 15:48:00  来源:
解读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的司法解释对罪犯减刑、假释办案工作作出了诸多规定与调整。其中最为明显的是:
一、罪犯减刑幅度作了较大缩减、间隔时间有了一定的延长
二、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恶性质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多类罪犯的减刑假释作出了从严的规定

江苏省边城监狱狱情
        江苏省边城监狱系由原江苏省第二未成年犯管教所更名转变而来。2008年更名时,原江苏省第二未成年犯管教所剩余的近200名重刑未成年犯留边城监狱就地服刑,目前尚存原无期徒刑犯34名,总数计40名左右。此次《规定》的出台与施行,使得这部分原未成年罪犯思想有了比较大的震动,改造情绪极为不稳定,表现出极大的不理解与抵触。
说服帮教,有理有据
        针对这一狱情动向,镇江市金山地区院驻边城监狱检察室会同监狱刑罚执行科开展了一次专门的减刑、假释法律政策宣传教育活动。
在活动中,驻监检察官教育引导这部分罪犯要算好两笔账:
        一是“生死账”,原判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所犯的罪行极为严重,原本极可能会判处死刑或死缓,只是因为未成年的缘故,国家法律予以从宽处理,否则付出的不是失去自由而是失去生命;
        二是“自由账”“刑期账”,这部分原未成年犯入监时间长,大多已适用原减刑、假释法律政策减过刑,有的还减过多次,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是“既得利益者”,是“幸运儿”,不应该对现在减刑、假释法律政策的调整持抵触与对抗情绪。
 
最后,驻监检察官还从两个方面对这部分原未成年重刑犯进行引导:
        一是高姿态,低期望,踏踏实实走好服刑改造的每一步;
        二是重改造,轻减刑,要认识到减刑、假释制度的根本性质“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要树立“服完刑期是常态,减刑假释是例外”的改造观念。
        通过这次活动,使这部分原未成年重刑犯更深入地了解了减、假、暂相关规定,打消了他们抵触改造的念头,抚平极不稳定的情绪,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编辑:李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