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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日报》“分赃不均”牵出非法采砂大案
2017-05-24 17:08:00  来源:

记者 谭艺婷 通讯员 张钰灵

 

两名作案人内讧,令镇江首例非法采砂案浮出水面。办案检察官说,“法治镇江”建设进程中,积极维护生态环境也是检方责职所系——

“分赃不均”牵出非法采砂大案

从一起买卖合同民事纠纷到无证采砂刑事犯罪,采砂团伙和运砂团伙上演了一场“分赃闹剧”。经过金山地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长达13个月的办理,闹剧背后的巨额盗采江砂案浮出水面。日前,涉案主犯因非法采矿罪,一审宣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发:分赃不均贼喊捉贼

因非法采砂分赃不均,采砂船船主赵成某将运砂船船主赵来某告上了法庭。案情追溯到2015318日,两个“采砂大盗”心存侥幸,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合同纠纷”。二者到底是怎样一种合伙关系?该案具体承办人向记者透露,运砂船主赵来某雇人驾驶船只与采砂船主赵成某日常合作,运砂船停靠在镇江市内的长江采砂点,采砂船吸出江砂放置于运砂船上。20142月,采运双方签订打砂协议,约定每大船和小船采砂费为2400元和1500元,大船承载量是1500吨,小船承载量是1000吨。双方在一次合作采砂过程中,运沙船发生故障,导致产生35万元修船费用,双方因此发生矛盾纠纷,采砂主将运砂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这不是一起单纯的买卖合同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涉嫌非法采砂,于是将案件移送至镇江市公安局进行刑事侦查。至此,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镇江市首例非法采砂案案发。

突破:认定“采矿”是关键

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法律难点多,前后历时13个月。由于此前没有办理盗采江砂类案件的经历,进入检察办案环节后,两级检察院出于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组织了较强力量投入查办。考虑其特殊性,该案移送起诉之后,检察机关针对该案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组织办案干警特地赶赴南通市检察机关学习取经,然后形成适用于本案的办理方案。同时,就该案所涉及的江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涉案人是否能按非法采矿罪办理,检察机关多次走访国土局、环保局等行政机关。后经公安现场取样补证,最终由权威机构定性。

此案江砂取样的鉴定报告由具有资质的江苏省地质环境勘查院作出,并经省国土资源厅“非法采砂、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委托的省厅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审核,后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出具了江苏省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意见。该案中的江砂所含的一些成分比例已达到标准,确实属于矿产资源。

另外一个难点是对采砂价值的认定,江砂已经全部销售,且江砂销售价格随时波动,如何还原作案团伙的利益所得?一本记账本暴露了他们的获利痕迹,每打满一船砂,经办人会在账本上签一次名,采砂的承载量乘以江砂抵岸价格就是非法牟利所得。

判决:惩戒背后余波未了

经查,2013年春节以来,赵成某与赵来某为获取高额利润,经事先预谋,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黑浮下游锚点附近水域,采用一方用吸砂船采砂,一方用运输船现场承接江砂运走销售的方式,非法采砂共计42万余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170万余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威胁长江堤防安全、破坏生态环境、危害长江航运安全。

2017428日,被告人赵成某、赵来某等6人非法盗采江砂案在京口区人民法院宣判,因犯非法采矿罪,两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他4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等,违法所得140余万元予以追缴,作案用吸砂船予以没收。

省水利厅、沿江八市水政执法部门、镇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及部分群众旁听了该案庭审。省水利厅水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徐殿洋表示:“金山检察院运用法律精准打击长江非法采砂,对我们长江执法打击犯罪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非法采砂的犯罪分子狠狠敲响了警钟。”

金山地区检察院食品药品环境检察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暴利的驱使,一直以来,无证采运江砂的现象在长江沿线并不是个例存在,随着现今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需求,近两年我市乃至我省加大了对这种行为的查处力度,已从原先行政处罚逐步转变为司法力量介入。今后,有关长江生态保护,我市检察机关还将在企业非法排污等重点领域进行更加严密的监督和查办。

  编辑:李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