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某盗窃、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经京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江苏省检察机关公开招聘书记员岗位技能考试(镇江考点)开考
听!雄壮激昂的《义勇军进行曲》在镇江市检察院奏响——
我院干警赴镇江实验高中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院领导赴辖区内各监狱开展安全防范专项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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