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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日报:为“美丽镇江”撑起司法保护伞
2017-11-09 09:22:00  来源:
    201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处置固体废弃物、破坏农林业资源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03件,提起公诉70件131人,其中公安部、省公安厅等挂牌督办案件10件,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
    近日,市检察院发布“环境资源案件报告”。两年来,全市检察机关重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一大批行为人或责任人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批量案件的背后,对“美丽镇江”司法保护机制也日渐成形。
    “两年来,我们立足检察职能,践行‘生态优先’发展战略,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力度越来越大。”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新祥说。
张新祥检察长介绍了全市检察机关的一些特色做法。
    首先是整合环境资源案件办理力量,实现“纵横联动”。检察机关积极加强与公安、法院以及环保、国土、农林、水利等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配合,并联合出台《镇江市环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形成统一执法标准和司法尺度;同时,加强检察机关内设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建立环境资源案件民事、行政、刑检、自侦“四位一体”协同办案机制,提升了检察监督的整体效能;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查证难、办案阻力大等情况,市检察院创建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组建全市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办理人才库,在两级院全面推行环境资源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提高了办案效率。
    其次是加大打击力度,从严办理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一方面,全市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处置固体废弃物、破坏农林业资源等犯罪为重点,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办案人员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90%以上均做到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案件质量;另一方面,围绕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问题,市检察院专门组织两级院在全市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坚决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如今年以来,针对镇江境内长江非法采砂猖獗、屡禁不止等问题,市检察院专门组织开展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专项行动,依法及时查处涉及公安、水利系统职务犯罪20件21人,移送公安机关对17名非法采砂人员立案侦查,并向周边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8件,受到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高度肯定。
    两年中,检察机关还不断强化民行监督,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在具体操作时,检方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推动相关单位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去年以来,两级院共向环保等行政执法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16件,采纳15件。如针对江苏城市频道等新闻媒体曝光的“牛奶河”污染事件,句容市院和金山院加强联动,会同环保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并通过书面督促履职建议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取得了良好效果。
    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光打击是不够的,强化恢复司法、提升办案效果已成为全市检察机关的共识。经过两年实践,我市检方已成功创建了生态恢复工作机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部分被违法犯罪分子污染的环境、破坏的生态未能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的问题,市检察院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与公安、法院、环保、国土、水利、农委等单位会签《关于在全市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恢复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适用“生态恢复”案件的范围、条件和修复方式,共同推进生态恢复工作的组织落实;针对部分案件存在环境资源损害不可修复或违法者修复责任难以落实等情形,检方不断探索采取恢复或替代性修复方式,由犯罪行为人通过提供公益服务、交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等方式,努力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如丹阳和句容市院分别建立集惩治、教育、修复于一体的“生态环境修复基地”。今年3月植树节前夕,丹阳市院专门组织造成大气污染的二名环境公益诉讼被告,在修复基地采取种植苗木的替代性方式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同时,该院还联合环保部门设立环境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制定公益金管理办法,对资金来源、适用范围、拨付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为受损生态环境能够得到及时修复补偿提供了保障。对可现场恢复的案件,分环节、多方式地督促行为人开展退耕还林、生态放流等活动,着力促进案结绿生、生态修复。今年以来,全市办理的破坏土地、林木案件复垦率达90%以上。
    9月中旬,检察机关还牵头开展了“长江生态放流”活动,现场约40万尾鱼苗被放入长江水域。对积极参与恢复司法工作的犯罪行为人,根据不同诉讼环节,依法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如金山院在办理蒋祥鑫破坏林木案时,根据其案发后积极补植林木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记者获悉,日前,市检察院“立足民行检察职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做法、句容市院开展“增绿护蓝”的做法,已分别被国家环保部评为全国“最佳事例”“优秀事例”;丹阳市院支持起诉的一起固体废物污染公益诉讼案被评为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市检察院牵头构建的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机制被确定为江苏省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
  编辑:李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