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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犯”的主观明知
2018-05-08 14:30:00  来源:
    行政犯是指违反我国行政法,情节严重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认定行政犯,必须同时关注刑法和行政法规等内容。

行政犯是与自然犯相对的概念,自然犯与行政犯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1)以侵害个人利益为前提,直接引起社会、国家损害的犯罪是自然犯,不以侵害个人利益为前提引起社会、国家损害的犯罪是行政犯;(2)同时违反法规范及文化规范的犯罪是自然犯,只违反法规范的犯罪是行政犯;(3)违反基本生活秩序的犯罪是自然犯,违反派生生活秩序的犯罪是行政犯。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均属于行政犯,如污染环境罪违反了《环境保护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了《渔业法》,非法狩猎罪是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自然犯的违法性容易被一般人“明知或应知”,行政犯的违法性由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很难知晓所有的行政法规,所以常常难以被人们认知。为了避免不合理的扩大打击范围,目前行政犯的主观故意通常界定为“明知故犯”,但如何界定“明知”的范围以及如何认定“明知”使笔者在办案中感到困惑。笔者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常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从而给认定犯罪带来障碍。我们显然不能只根据嫌疑人供述来认定,但盲目推定嫌疑人“应知”也缺乏说服力,有客观归罪之嫌。

对于如何界定此类犯罪“明知”的范围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需要嫌疑人对具体法律、法规有所认识才能认定达到构罪的主观要件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只需要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或违规的,不需要明知是违反什么法律或法规。第三种意见认为只需要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应该是被禁止的即可,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因为第一种观点提出的标准过高,行政法规很多都是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中发生的违法现象出台的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有些规定即使是专业从业人员也难以全部知晓。但是在这些领域中哪些事是法律、法规不允许做的,从业人员是应当知道的,普通人员在接触基本知识后也应当知道,如看到过相关宣传等方式。如果要求嫌疑人明确知道法律、法规内容才能定罪,会导致嫌疑人以此为由,逃脱刑事处罚。

第二种观点中的标准对于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嫌疑人来说取证较为困难,他们往往不知道什么叫法律、法规,也不知道法律、法规有什么区别,很多情况下他们只是听说所做的事情是不允许的。

所以笔者认为只要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被禁止的,能大概说出知晓的途径,且确实也是被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即符合主观明知要件,这样做即符合刑法罪行法定的相关规定,也便于取证。

那么,在嫌疑人不承认主观认知的情况下,如何推定嫌疑人的主观明知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是否有前科劣迹  

有些嫌疑人因为之前的相同行为已经被处以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继续施工构成犯罪的,如破坏农用地罪等。

2、作案时间

有些嫌疑人虽然供述不明知,但其每次都在晚上或夜间实施犯罪,且不能说出合理理由的,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非法采矿罪等。

3、活动范围

一些嫌疑人的工作、生活等活动范围就在作案现场附近,周围有很多合法生产作业的企业或个人,且有关部门也在附近区域以多种形式进行了重点宣传,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4、身份或资质

有些嫌疑人本身就有合法的身份或资质可以进行合法劳动和生产,但其为了获取更大利润,铤而走险,以合法身份或资质为掩护,实施犯罪行为,如专业渔民在刀鱼捕捞期内实施电捕鱼、化工企业非法排污等。

以上所列举的认定嫌疑人主观明知的方法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运用,来推定嫌疑人是否明知。

此外,对于行政犯的明知问题,我们应当主动出击,未雨绸缪,对一些常见犯罪行为进行事前的广泛宣传,如张贴标语、横幅、禁渔通告、开展普法讲座等,并以照片或视频形式保存下来作为证据,使顶风作案的嫌疑人受到有力打击,不给其可乘之机。如我们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两名嫌疑人都不是专业渔民,在禁渔期内到住所附近的长江干流实施电捕鱼,涉嫌犯罪。到案后两人均辩称自己不知道电捕鱼是违法的,后我们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其作案地附近渔政、公安部门张贴禁渔通告的照片和视频,询问了其住所附近的邻居,均证实看到了禁渔通告,知道禁渔期和禁止电捕鱼得规定,通过这些证据有力的指控了犯罪,使两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周桂林   宁辉  滕玉青

  编辑:李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