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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立案侦查一受贿案的被告人刘某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2017-02-03 09:45:00  来源:金山检察院

  日前,由我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省句容监狱原民警刘某涉嫌受贿一案在句容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句容市人民法院对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采信,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被告人刘某认罪服判,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2010年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刘某在江苏省句容监狱二监区任见习民警、四监区科员期间,利用管教罪犯的职务之便,以帮助罪犯购买物品、调整服刑岗位、减刑等为手段,先后十七次索取、非法收受服刑罪犯及罪犯亲友钱款人民币67057.71元,为对方谋取利益。

  在侦查阶段,我院立足办案精品化的工作要求,针对认定事实的分歧点,对刘某“以帮助罪犯购买物品为手段受贿”等关键性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深入地向相关罪犯收集证据,多次赴外省市向罪犯亲属取证,锁定事实,锁定刘某的主观故意,为法院全部采信检察院认定的事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确保了该案的成功办理。庭审中,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全部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当庭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辖区内监管单位组织民警旁听了该案件的审理。旁听人员对我院的侦查工作和公诉意见高度信服,于公诉人从思想根源、犯罪危害、法律后果等方面对被告人刘某进行的法制教育中深得警示,有效增强了监管民警坚守法律底线意识和道德良知,有力促进了监管民警依法公正履职,严格廉洁自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编辑:李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