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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公开审查
2017-10-25 16:26:00  来源:

申诉人倪义梅,刘军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害人李银和之妻,因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刑初字第644号,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刘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丹检复通(20141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向本院申诉。倪义梅诉称,本案非交通肇事案件,而是故意杀人逃逸案件;法院判决不公,对刘军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受理后,我院经审查认为,丹阳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被告人刘军赔偿56093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赔偿110000元,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其他诉求,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依据不予支持。

为加强申诉案件答复效果,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召开刑事申诉公开答复会,邀请律师、申诉人居住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申诉人工作单位负责人等参加。公开答复过程中,承办人当场向申诉人宣读并送达了本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就申诉人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解答,并在现场向申诉人及参会人员出示了有关证据。经过评议,参会人员一致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符合事实和法律。

  编辑:李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