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吴某某等五人非法采矿案经京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罗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吴某某等五人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
2019-06-25 16:37:00 来源:金山检察网
编辑:苏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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